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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作者: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6
   

按:H1N1流感病毒里的H代表红细胞凝集素,共有1-15个类型,N代表神经氨酸苷酶,共有1-9种类型,“猪流感”病毒H和N均是1型,因此称为H1N1。中国卫生部门则相继将原人感染猪流感改称为甲型H1N1流感。中国卫生部明确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是后果严重传染性最强的传染病,依次递减。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20余种;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等10余种。

专家提醒,预防甲型H1N1流感要做到以下几点:

(1)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睡眠充足,多喝水,保持身体健康。

(3)应保持室内通风,少去人多、不通风的场所。

(4)做饭时生熟要分开,猪肉烹饪至71℃以上,以完全杀死甲型H1N1流感病毒。

(5)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

(6)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如无纸巾不宜用手,而是用肘部遮住口鼻。

(7)常备治疗感冒的药物,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尽早服药对症治疗,并尽快就医,不要上班或上学,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的机会。

(8)避免接触出现流感样症状的病人。

(9)由于此次流行的病毒是A/H1N1型流感病毒,目前针对甲型H1N1流感只有猪用疫苗,人注射普通流感疫苗不能有效预防甲型H1N1流感。

(10)普通家庭还可用酒精为日常用品消毒。
 

江口县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我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高我县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防范疫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铜仁地区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江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甲型H1N1流感疫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

Ⅰ级:本县范围内发现本地甲型H1N1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扩散,属特别重大疫情。

Ⅱ级: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1例以上,并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属重大疫情。

Ⅲ级: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本地感染病例,且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属较大疫情。

Ⅳ级:本县范围内发现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属一般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涉及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防治工作预案。预案的启动及实施由县政府根据疫情形势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

1.5  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江口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社保局、县物价局、县旅游局、县客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组,即防治组、宣传组、市场监管和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农村组、教育组。

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办公室:由卫生、农业、畜牧、质监、药监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协调和落实工作;制定和修订全县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预案;负责重要会议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报告、讲话稿、上报信息、会议纪要、每日动态和简报的起草、审核、印发工作,以及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协调、落实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用品的购置和办公经费的管理使用;安排人员值班,提供后勤服务;保证办公室工作正常进行;协调支持其它各组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防治组:由卫生、农业、畜牧、质监、交通、旅游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措施的制定、疫情报告、疫情处置、医疗救治和流动人员检疫工作。出现重大疫情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防止疫情扩散;拟定临床工作预案,协调和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负责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指导全县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调查工作,制定和修订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疫点疫区的强制隔离标准和规范;负责指导医护、疾控、卫生监督和防治甲型H1N1流感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全县客运汽车等重点部位和流动人口的卫生检疫,以及检疫站、留验站的设置工作;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重要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培训全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师资队伍;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宣传组:由宣传、文广、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县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宣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面健康教育,报道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防治工作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明新闻纪律;审核有关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宣传和新闻稿件,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各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有关宣传资料的编印、发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场监管和物资保障组:由药监、工商、财政、经贸、物价、农业、畜牧、交通、质监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防治工作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及相关物品的供给计划和方案,共同做好采购、调配和管理工作;做好防治甲型H1N1流感药品及相关物品的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密切跟踪临床用药品种和数量变化动态,加强对相关药品市场需求的检测分析,制定紧缺应对药品的工作预案,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医疗物资保障;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协调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市场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治安组:由公安、武警、交通部门组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趁机造谣惑众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为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重点人群及重点区域的隔离,以及隔离区内除医疗以外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负责疫区局部交通布控、管制、限制车辆和人员流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农村组:由农业、畜牧、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上报和掌握农村疫情,了解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动态,督促各地对务工返乡人员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强对农村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防护意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农村经济困难甲型H1N1流感患者治疗的经费补助手续,使他们及时得到治疗;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农民工中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救治工作;负责对城乡畜间疫情的监测报告、动物检疫、养殖厂、定点屠宰厂(点)、交易市场的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组:由教育、卫生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做好加强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和掌握教育系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时汇总、分析和报告防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专业队伍及职责

2.2.1 专家组

(1) 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疾病控制管理、流行病学、病毒学、细菌学、卫生检验、消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分析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2) 医疗救治专家组:由县人民医院和县民族中医院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病例的临床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3) 卫生监督专家组:由卫生监督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现场卫生学调查工作。

专家组负责疫情态势评估,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启动或终止预警的建议,报卫生行政部门。

2.2.2  应急队伍

(1) 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队:由县疾病控制中心中从事流行病调查、消毒灭菌、病毒检验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密切接触者、职业暴露人员的分级防护,配合农业和畜牧部门指导现场消毒、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血清学等样品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等应急处理工作。

(2)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队:由卫生监督所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治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食品卫生、水源卫生、大型活动场所、车站、候车室、学校、消毒灭菌产品、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 医疗救治应急工作队:由县级医院中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医技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务人员的分级培训,门诊流感患者的预检分诊的指导工作等。

(4) 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队:由爱国卫生、工商、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发生地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组建专家组、应急队伍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管理监督执法;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准确及时发布防治工作信息;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

农业部门(含畜牧局):负责对动物流感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患病牲畜的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疫区内易感牲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疫区内的易感牲畜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建立突发疫情预备队和专家库,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外出返乡人员的统计、管理;负责民工流入流出的登记、信息反馈;积极争取资金,做好疫区的生产恢复。

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对猪肉加工企业的肉品来源进行核查。

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生产、供应、储备、调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应急处理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的经费;对病人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对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防治对策的宣传报道;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报道政府发布的防治工作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逃离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校内健康教育和疫情监测工作,落实学生晨检制度;在住宿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

经贸部门:负责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调动,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生产、调动和储备,保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负责对定点屠宰厂(点)、交易市场的管理。

人口和计生部门: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做好流动人口的监测、登记和信息反馈。

民政部门:负责政府救济物资和社会捐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筹集社会低保人口和进城民工中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口中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甲型H1N1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在治疗期间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建设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甲型H1N1流感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民工的住宿条件;严格控制施工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甲型H1N1流感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消毒和卫生检疫;对管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稽查,确保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防治甲型H1N1流感物资的正常供给和市场秩序。

物价部门:负责市场商品,特别是防治甲型H1N1流感药械价格的监督检查,平抑物价,维护物价稳定。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旅游景点的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疫情信息,引导旅游人群的合理流动。

车站:对管内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对乘务人员和乘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在往来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在汽车站点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监察部门:负责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  疫情监测

3.1  监测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疫情信息,掌握疫情动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3.2  监测点设置

设立的甲型H1N1流感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以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主动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信息。

3.3  监测网络建设

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系统的建设,配备必要的疫情监测报告设备,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报告甲型H1N1流感疫情。

4  预防与控制

4.1  流行病学调查

4.1.1  病例个案调查。当发现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参见(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1)。其它相关调查可通过专项研究进行。如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密切接触者去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该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4.1.2  调查报告。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4.2  病例的分类

分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执行。

4.3  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结果以最快方式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判定。

4.4  病人的隔离

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治疗。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并实施医学观察7天,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4.5  标本采集

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2要求,采集相关标本送省级检验。具体标本采集类型、方法参见《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流感监测实验技术操作规范”。

4.6  消毒处理

4.6.1  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疫点的消毒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处理;医疗机构内的消毒以及运送病人的隔离救护车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对交通工具、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人群聚集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预防性消毒;

4.6.2  出现动物流感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开展现场消毒(《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4)。

4.7  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发生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或周边省份、市、县(区)发生疫情并有继续扩散和传播的趋势时,根据疫情流行动态,经批准后,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和监测点由县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卫生部门派遣专业人员予以指导。

4.8  疫情的应急处置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8.1  本县范围内尚未发现医学观察病例、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密切关注国内外、省内外、区内外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 开展常规疫情、流感/甲型H1N1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

(4) 在医疗机构设立预检分诊点,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及流感样病例的筛查工作,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5) 开展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甲型H1N1流感知识水平。

4.8.2  本县范围内发现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IV级响应措施:

(1) 加强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全县实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 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

(3)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8.3  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本地感染病例,且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II级响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疾控中心设立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2)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3) 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4)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4.8.4  本县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2例以上,并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I级响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集市、集会、较大规模宴请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2) 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

(3) 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交通、车站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发现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4.8.5  本县范围内发现本地甲型H1N1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较大规模扩散,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级响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疫情流行情况,报经上级批准,可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

5  医疗救治

5.1  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设置

各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

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

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5.2  病人的诊断

各医院要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时要认真鉴别是否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门诊)处理。医疗机构要根据《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进行初步诊断,如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组进行判定。

病例的排除,依据病例判定的权限进行。

5.3  病人的救治

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采取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3.1  判定为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应立即用隔离救护车转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一时无法判定的,医疗机构可就地隔离治疗、观察。

5.3.2  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治疗和出院,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执行。

5.3.3  医疗机构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和疑似病例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

5.4  医院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应严格进行院内感染控制,合格布局,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应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将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分病房管理,并佩带外科口罩。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加强室内通风,定期消毒。

5.5  样本送检

标本储存、包装和运送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6  疫情报告与公布

6.1  疫情报告

6.1.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6.1.2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甲型H1N1流感疫情。

6.1.3  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执行。

6.1.4  实行日报、零报告制度

根据卫生部要求: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6.2  疫情通报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毗邻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6.3  疫情公布

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地公布的疫情信息,取得授权后,可公布本县疫情。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7  保障与督查

7.1  保障

7.1.1  物资储备

建立甲型H1N1流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财政部门要为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7.1.2  技术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强化业务考核。要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实战演练的组织指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1.3  宣传教育

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利用咨询热线、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及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保障社会稳定,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7.1.4  爱国卫生

组织开展以预防甲型H1N1流感为重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结合“整脏治乱”行动,把整治城乡内外环境卫生,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作为重点,大力宣传和提倡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克服不良卫生习惯。

7.2  督查

7.2.1  组织督查组,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尤其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组织措施、防治措施、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7.2.2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场所的执法检查。

7.2.3  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在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察,凡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8  附  则

8.1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预案由江口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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