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和销售紫袍玉带石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紫袍玉带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采、运输和销售紫袍玉带石必须依法申请,经有权机关核准取得相应许可证方能进行,严禁任何非法开采、运输和销售紫袍玉带石行为。
二、已获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实施开采,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乱挖滥采和破坏浪费资源。
三、凡非法开采、运输和销售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非法开采、运输和销售紫袍玉带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自觉接受处理的,予以从轻处罚;逾期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开采、运输和销售紫袍玉带石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0856)6621101、6624166(县国土资源局)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口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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