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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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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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下同)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
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
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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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档案局)

2

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1月12日 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下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贵州省档案条例》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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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违反《档案法》第四十八条(一)(二)(四)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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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档案法》第四十八条(一)(二)(四)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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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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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1月12日 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下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
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
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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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确需出境的审批。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
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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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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