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坝盘镇杨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于2025年12月1日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黔)LS(2025)14459,有效期为2026年11月30日,经营面积为40平方面,核定储存量为190.00箱。4月3日,市督查组在对江口县坝盘镇杨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江口县坝盘镇杨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核定储量载明为190箱,实际储存199箱(其中120箱存放在杂货铺内,烟花爆竹店内存有79箱)超量储存9箱,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4.7%,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理,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存放的烟花爆竹数理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参照应急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2项及《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12项(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不足5%的,属于情节较轻,鉴于杨和秀本人积极配合及整改,决定对江口县坝盘镇杨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责令于4月20日前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至2026年4月22日,经复查,江口县坝盘镇杨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2026年5月21日,江口县坝盘镇和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