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江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民和镇政府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民和镇街上文华劳动服务部(久华五金百货)店内非法存有36件烟花爆竹,经查,江口县民和镇龙国芬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所持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许可证批准地址为江口县民和镇民和社区街上(龙家沟集中搬迁房),与现该存放地址不符,经核实,该店于2026年1月2日起将36件烟花爆竹擅自变更至江口县文华劳动服务部(久华五金店)内,该店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至江口县文华劳动服务部(久华五金店)内,未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共计25天)未重新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11项(变更经营场所20日以上不满30日,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属于情节较重,存放数量较小,鉴于龙国芬本人积极配合及整改,责令江口县民和镇龙国芬烟花爆竹零售店于2026年1月31日前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止2026年2月3日,经复查,龙国芬烟花爆竹零售店对上述问题已整改,2026年3月12日,龙国芬烟花爆竹零售店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