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公开 » 政策文件 » 江府办发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602851
  • 信息分类: 江府办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发〔2026〕9号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健康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和《公安部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城乡社区治安治理和服务能力水平,构建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适应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警务助理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作用,为建设“平安江口”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村)社区警务与(村)社区治理深度融合,补齐农村治安防控短板,夯实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全面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工作,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江口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 、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文件精神,创新完善新形势下(村)社区警务机制,以“村干部+警务员”模式纵深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建强城乡社区警务团队,落实好党对公安工作方针政策、措施要求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形成警力全覆盖、工作无缝隙、服务零距离、管理无漏洞的基层警务工作新格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基础牢、出事少、治安好、党和人民满意”工作目标,走出一条具有江口特色的新时代公安基层警务工作新路子。

三、工作措施

(一)人员聘用

本方案中所称的警务助理是全县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农村)警务建设,配合警务人员更好地完成工作而聘用的助理人员。按照“乡镇聘用、公安使用”原则,全县10个乡镇(街道)根据“村干部+警务员”模式在本辖区村(居)委会聘用警务助理。

1.聘用名额。全县105个村(居)委会原则上各聘用1名警务助理;根据实际村(居)常住人口在3000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聘用2名警务助理、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可聘用3名警务助理。

2.聘用原则。按照“政治品行好、群众基础好、身体素质好、热爱公安工作、本地常住人口”的原则聘用。

3.聘用范围。从现任村(居)委会干部中聘用。

4.聘用程序。公安派出所推荐、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决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发放警务助理聘书。

5.物资保障。警务助理受聘后,各乡镇(街道)要为聘用人员配齐统一服装(如必需的红、蓝马甲等统一标识服装)。

(二)工作职责

警务助理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1.治安信息收集员:要做到社情民意和辖区治安信息早知晓,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的深层次、内幕性、苗头倾向性,以及社情民意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矛盾纠纷化解员:对本村(社区)矛盾纠纷开展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化解,做到小矛盾当场调处化解,大矛盾报告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并及时建档归档、协助化解销账。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3.法律法规宣传员:利用微信、短信、小广场大喇叭、进村入户等方式,常态化对群众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有效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4.其他工作。做好公安派出所临时性、针对性安排的其他事务工作。

(三)人员管理

警务助理从事警务活动,由所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警务助理各项工作。县公安局政工室、督察大队、治安大队通过日常督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警务助理及所在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落实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督导。

(四)教育培训

为有效推动警务助理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提升警务助理履职能力,建立完善培训机制,每年对聘用的警务助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可组织教官下沉分片集中培训或组织集中培训。

(五)工作考核

1.警务助理实行“一年一聘”制。

2.县公安局建立健全警务助理考核机制,制定工作考评细则,公安派出所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将计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村(居)干部的考核,并按照乡镇(街道)管理规定兑现奖惩。

3.公安机关每年按照20%比例评定优秀警务助理,发放相应的奖金。

4.警务助理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或考评分值未达70分的,不得参与评定。

5.对违反纪律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县公安局视情形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报告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扣除绩效、解聘等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 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更是推进平安江口建设工作的需要,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举措,统筹推进警务助理各项工作,确保警务助理队伍组建工作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

(二)强化组织保障。为有效加强“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公安工作的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强所办”全体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沟通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全面保障警务助理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警务助理的聘用、培训等各项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发放警务助理聘书、监督管理、考核运用、服装配备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村(居)委会干部兼任警务助理工作的协调及有关保障性工作;县财政局要统筹资金保障,将警务助理服装、绩效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公安局负责统筹警务助理的教育培训、业务工作指导、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强化纪律保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沟通协作,通力配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从严管理警务助理,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警务助理的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强化督导考核。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一村一警务助理”工作推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进工作不积极、进度缓慢、保障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附件:江口县“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考评细则(试行)


江口县“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考评细则(试行)

为确保全县“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取得实效、长足发展,有效发挥警务助理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充分调动警务助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江口县推行“一村一警务助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全县各乡镇(街道)聘用的村(社区)警务助理。

第二条 考核分值。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分值不设上限。

第三条 组织形式。警务助理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公安派出所实施考核,考核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警务助理和是否继续聘用警务助理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群众安全感满意率(10分)

对警务助理所在村(社区)人口(商家店铺、群众)抽20人对警务助理工作进行测评,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低于80%的不得分,80%至85%记4分,85%至90%记6分,90%至95%记8分,95%以上记10分。

(二)“三员”职责任务完成情况(70分),可以突破(70分)

1.治安信息收集员(15分)。要做到社情民意和治安信息早知晓。对重点人、重点事的深层次、内幕性苗头动向,以及社情民意情况做到先知先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积极收集提供有价值的社会治安信息1条得5分,累计加分。

(2)收集范围: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闲散人员有可能发生案事件、信访维稳工作信息、特殊重点人群管控、出租房屋、空闲院落、流动人口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等方面。

(3)考评方式。以派出所的治安信息收集登记台账及档案资料为准。

2.矛盾纠纷化解员(40分)。对本村(社区)矛盾纠纷开展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化解,做到小矛盾当场调处化解,大矛盾报告党委政府,及时建档归总、协助化解销账。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考评方式:

(1)经派出所核实,警务助理当月确已对本村(社区)开展排查矛盾纠纷工作的得基础分30分;未开展排查矛盾纠纷工作的不得分。对本村(社区)排查的矛盾纠纷(如土地承包、婚姻、家庭、山林、邻里、征地拆迁、小孩打斗,鸡犬争食,个人恩怨等引发口角冲突或打架斗殴等,符合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当场调解的及时化解有记录的在基础分30 分之上,调解1起加5分,累计加分。

(2)经派出所核实,当月本村(社区)无不稳定因素的得基础分10分。对本村(社区)发生不稳定因素(如涉重点人员群体上访,群众因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集体上访,村与村、寨与寨之间因各种矛盾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群众因性格内向、心态失衡、行为偏执扬言报复社会、拖欠工资引发的上访堵工堵路等等)及时上报派出所并积极配合派出所处理有记录的在基础分之上,每上报1起记5分,累计加分。

3.法律法规宣传员(15分)。利用微信、短信、小广场大喇叭等方式对群众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有效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开展“五防”宣传进社区行动,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广泛开展以“防盗、防骗、防毒、防矛盾纠纷、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题的群众性宣传行动,促进平安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家庭邻里关系。考评方式:查阅上报派出所的简报信息、警务助理手机微信、短信记载、走访群众了解等方式进行考评,每月开展宣传教育一次以上,记15分。未开展不得分。

(三)其他工作(20分)。做好公安派出所临时性、针对性安排的其他事务工作。

1.服务群众(10分)。警务助理应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服务群众各项工作。

考评方式:

(1)从派出所领取群众的居民身份证和办好的户口簿后必须在2日内发放到群众中,有登记及群众签字确认的记3分。2日内未发放不得分。

(2)及时收集除必须本人亲自到派出所办理的户口业务,在

3日内上交派出所办理并有登记,每代办1次得3分,累计加分。

未代办不得分。

(3)警务助理在接到群众报警或求助后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警务责任区民警或派出所。1次得4分,累计加分。

2.安全防范(10分)

警务助理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本村(社区)治安稳定、和谐、平安有序。

考评方式:

(1)有效组织中心联户长、“十户联防”及护村(社区)护寨(院落)队开展巡逻查夜并有记录,经查证属实的记 2 分,建立未开展的得1分,未建立的得0分。

(2)有效组建义务消防队的得2分,未建立的该项不得分;排查辖区内存在火灾隐患上报派出所的,每上报一条加1分,累计加分。

(3)对本村(社区)基本情况(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机动车、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涉毒人员、涉缅人员、刑释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邪教人员、刑事案件<分类>、治安案件、矛盾纠纷、有关信访上访人员等)熟悉掌握程度进行测评,熟悉的得2分,基本熟悉的得1分,不熟悉的0分。

(4)完成派出所交办的其他工作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第五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优秀警务助理评定。对警务助理的考核在各乡镇(街道)内进行考核,工作情况按照实行月考评计分,全年累计分数从高到低分按照20%的人数确定优秀警务助理名额报县公安局表彰奖励。

(二)警务助理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或考评分值未达70分的,不得参与评定。不得继续聘用为警务助理,解除警务助理合约。

第六条 本考评细则(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监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政策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