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17年4月对全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自2012年1月1日始,以下经县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一)《江口县集镇及公路两侧新建房屋管理办法
(试行)》(江府办发〔2012〕21号)(JFGD-2012-12-001);
(二)《江口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江府办发〔2013〕2号)(JFGD-2013-44-001);
(三)《江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财发〔2013〕08号)(JFGD-2013-07-002);
(四)《江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财发〔2013〕25号)(JFGD-2013-07-003);
(五)《江口县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江府办发〔2014〕47号)(JFGD-2014-14-001);
(六)《江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府办发〔2014〕116号)(江府规登-2014-25-002);
(七)《江口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江府办发〔2014〕159号)(江府规登-2014-08-003);
(八)《江口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江府办发〔2014〕187号)(江府规登-2014-27-004);
(九)《江口县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江府办发〔2015〕28号)(江府规登-2015-17-002);
(十)《江口县星级农家乐管理办法》
(江府办发〔2015〕29号)(江府规登-2015-17-003);
(十一)《江口县梵净山——太平河风景名胜区农家乐暂行管理办法》(江府办发〔2015〕203号)(江府规登-2015-08-005);
(十二)《江口县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江府办发〔2015〕219号)(江府规登-2015-20-007);
(十三)《江口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江府办发〔2015〕254号)(江府规登-2015-04-008);
(十四)《江口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施方案》(江府办发〔2016〕53号)(江府规登-2016-18-003);
(十五)《江口县2017年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江府办发〔2017〕61号)(江府规登-2017-01-001)。
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如需继续执行,请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相关规定,重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再予以制发。
(一)《江口县造林补贴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江府办发〔2015〕114号)(江府规登-2015-17-004);
(二)《江口县消火栓管理规定》
(江府办发〔2015〕194号)(江府规登-2015-04-006)。
以上文件重新制发的同时要对原文件予以废止,不需要继续执行或未根据相关要求重新制发的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废止。
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江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江府办发〔2012〕193号)(JFGD-2012-20-002);
(二)《江口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实施办法》
(江民字〔2012〕26号)(JFGD-2012-08-003);
(三)《江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江府办发〔2014〕188号)(江府规登-2014-18-005);
(四)《江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补充调整意见》
(江府办发〔2015〕2号)(江府规登-2015-18-001);
(五)《江口县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江府发〔2012〕28号)(JFGD-2012-12-005);
(六)《江口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江府办发〔2016〕28号)(江府规登-2016-20-002)。
以上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四、清理结果运用
(一)不属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自废止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拟修改的文件请各责任单位根据省政府令152号相关规定完成制发工作。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