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口县促进商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江口县促进商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江口县促进商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批发零售业上规提质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等三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8号)《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培育扶持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全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上规提质,鼓励全县商贸单位做大做强,不断引导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流通企业上规入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是指在江口县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列入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奖补办法
第四条 大力引进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入驻江口,加大大卖场、大超市、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业态的引进和建设力度。对在江口落地经营的企业,凡稳定经营1年以上,年营业额超1亿元,年纳税超过300万元以上,成功入库后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鼓励商业企业积极“入库”。
(一)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济效益好,正常报送相关数据1年,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统一管理的综合市场、商贸城、购物中心成立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商贸法人企业,成功“入库”且正常报送相关数据1年,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大个体成功“入库”且正常报送相关数据1年,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业限额以上企业做大做强。
对全县已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的商业企业,且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优并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每年县政府预算80万元(其中批发企业15万元,零售企业35万元,餐饮企业15万元,住宿企业15万元)。对相关企业按照行业类别销售额贡献率实行分类奖励(销售额贡献率=拟奖励企业全年销售额÷本行业所有拟纳入奖励企业全年合计销售额)。
(一)限额以上批发类法人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按县政府预算奖励基数(15万元)×销售额贡献率给予奖励。
(二)限额以上零售类法人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按县政府预算奖励基数(35万元)×销售额贡献率给予奖励。
(三)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类法人企业年销售额每增加50万元,按县政府预算奖励基数(15万元)×销售额贡献率给予奖励。
各行业企业未达到销售额增加标准不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统计员每人每年按照3600元标准给予奖补(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对工作配合度差,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资金兑现
第八条 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县工业商务局和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行业管理分别负责收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及其统计员的申报材料,并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于次年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拨付奖补资金的请示、拟奖补兑现的商贸企业和统计员名单、初审意见等。
第十条 审定通过后的年度奖补资金,县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拟奖补商贸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的统筹协调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限额以上住宿商贸单位发展的统筹协调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保障,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登记注册经营单位名录给县工业和商务局和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每季度提供一次;县税务局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纳税情况筛选,通过纳税情况倒推提供疑似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清单给县工业和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每季度提供一次。
第十二条 县工业和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接近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单位,要加强服务力度,培育企业发展壮大,争取上规入统;对限额以上在库商贸单位,要了解经营状况,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限额以上在库商贸单位举办的各类促销、展销、推介等活动,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商贸单位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励或上级出台对相同工作事项予以扶持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限额以上在库商贸单位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和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