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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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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113035
  •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江府办发〔2023〕2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发〔2023〕22号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江口县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31


江口县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通过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缴专项行动,杜绝漏征漏管,维护正常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两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大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全力推进“个转企”工作,逐步使依法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税法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增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突出对个人所得税典型事例的报道;税务机关要利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契机开展大走访活动,组织税务干部深入到纳税人中开展具体的税收政策讲解,加大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特别是要大力倡导自觉纳税,重点查处偷逃税的典型,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弘扬正气,逐步使依法纳税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二)加大征管力度

税务机关要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对全县范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对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医疗机构、股份制企业、娱乐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企业高收入者税收监控。凡符合建账建制的,大力推进纳入“梵净护航”行动,一律要求依法建账建制,对不建账建制或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个人所得税,逐步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

(三)加大查处力度

税务机关要定期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检查,公、检、法、市场监管、人行以及宣传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偷逃税款者要坚决依法处罚,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查处偷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曝光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偷逃税行为,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四)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江机构(以下称各单位),都必须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应税人员收入实行定期定额预扣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财务部门具体承办。凡被税务部门查实为偷税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重处罚。凡被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以及当事人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公开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贫富不均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组建中坚力量团队,强化责任,全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个人收入,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带动全社会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好转。

(二)强化协助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适时协调,及时帮助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法院在执行经济类案件前,应当提前通报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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