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发〔2025〕8号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江口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
江口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
实施细则
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与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以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审核。
(一)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的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应当齐全,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交通标志和公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等规定。
第四条 审核职责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局属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对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状况、安全标识、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安全状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等提出审核意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道路沿线村庄群众的安全教育,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对途经辖区内的等外公路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提出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限制性要求。
(五)客运企业:负责拟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事先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申请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未通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客运企业。
第六条 审核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江口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附件)上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各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线路通行审核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申请单位。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县交通运输局归类存档。
(四)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同时废止。
附件:江口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