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民族地区教育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项目的教学改革、质量管理、团队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发展我省民族教育事业、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特殊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少数民族教育专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我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
1.支持项目内容。乡村振兴优质特色学校建设支持试点工作,主要在民族地区村级小学、教学点中遴选项目试点学校(以下简称项目Ⅰ学校)并开展项目建设;民族地区中小学高质量发展支持试点工作,主要在民族地区乡镇及以上中小学中遴选项目试点学校(以下简称项目Ⅱ学校)并开展项目建设;民族地区基础学科(领域)质量提升专项课题(以下简称项目Ⅲ课题团队),主要在民族地区中小学申报者中遴选并实施。
2.项目经费使用。上述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学校(项目团队)教师外出参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和外出跟岗学习差旅费;项目推进工作的专业培训、研讨交流、现场观摩及跨学校的教学团队、班主任团队研修活动等经费。
(2)民族民间文化、乡土自然人文课程资源建设经费;与民族民间文化课程有关的学生学习资源配置、学校文化环境(主要指师生作品制作与展示)建设经费。
(3)聘请专家参加项目建设有关的咨询费、讲课费、差旅费,包括现场指导、会议咨询、专题培训和调研评估等方面的专家费用;聘请退休优秀教师、社会优秀人才兼职任教、指导教学、师带徒的差旅费、劳务费等。外校教师到项目学校支教走教与兼课任课的交通补助费。
(4)项目建设有关的图书购置费、学科教学软件采购费、资料复印打印费、印刷费及项目成果出版费。
(二)支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等。
1.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改善民族地区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补助支出;
2.解决少数民族教育设施建设补助支出;
3.民族民间文化教育建设、教材编撰、师资培训、成果展示、环境氛围建设、传承保护支出;
4.各类院校民族特色专业、民族预科班、民族寄宿制班、民族特色班、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以及共建高等院校等补助支出;
5.“双语”教育,“双语”人才培养,双语教师困难补助,以及教材、读物编译及出版补助支出;
6.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课程建设、教材编撰、活动举办、环境营造等补助支出;
(三)民族教育工作其他补助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学校一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与日常办公运行支出。
(三)发放项目学校(项目团队)人员津补贴。
(四)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会议、培训与项目研讨交流活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场地费、交通费等支出)、差旅、科研、专家咨询等范围的,应参照以下现行中央和省有关开支标准及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
(一)《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6〕7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行〔2017〕119号)。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贵州省财政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9〕104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
聘用社会优秀人才兼职的劳务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我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由聘用单位自主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支持我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部分的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各地审核上报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及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八条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对“支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部分的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规划编制,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规范资金管理,监管资金使用,指导任务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申报制”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支持我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部分的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申报制。
1.项目Ⅰ学校、项目Ⅱ学校和项目Ⅲ团队申报对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贵州省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其《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填报项目申报书、逐级申报。
2.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贵州省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其《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评审遴选程序和审批审核流程组织立项评审工作。省教育厅及时公布“十四五”期间立项实施的项目县及项目Ⅰ学校、项目Ⅱ学校和项目Ⅲ课题名单。
3.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项目学校,落实到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部分的专项资金围绕重点工作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1.分配因素包括少数民族结构因素(权重10%)、政策因素(权重30%)、民族工作任务因素(权重50%)、绩效评价等考核检查结果因素(权重10%)。
2.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部署,以及省民宗委年度工作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3.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省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细化预算,经省委统战部审定后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额度、实施地点的,须经县级、市(州)级民宗委、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民族工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教育、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序及时履行项目变更或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资金使用情况。若有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民族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25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1〕83号)、《贵州省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8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