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现将江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发布如下,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三、办理机构: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铜仁市江口县司法局)
四、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复议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4.如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可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均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等);
6.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请求的书面材料);
7.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八、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向铜仁市江口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856-6621148。
九、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向江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现场申请: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九龙路江口县司法局七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2.邮寄受理: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九龙路江口县司法局七楼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856-6625576。
3.互联网渠道申请。
(1)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按照提示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十、办理期限:
案件办理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属于中止情形的案件,中止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十一、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复议流程:
|
行政复议流程 |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相关规定 | ||
|
一 |
申请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
第30条 | ||
|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60日/1年/5年/20年) | |||||
|
(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11、12条) | |||||
|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24—29条) | |||||
|
(七)未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复议、诉讼 | |||||
|
二 |
受理 |
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
第30条 | ||
|
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补正 |
第31条 | ||||
|
应当先行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受理后超期不作答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
第23、34条 | ||||
|
三 |
审理 |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42条 | ||
|
普通程序 |
复议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第48条 | |||
|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
第49条 | ||||
|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5日前告知) |
第50、51条 | ||||
|
简 易 程 序 |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五)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第53条 | |||
|
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第54条 | ||||
|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书面审理。 | |||||
|
四 |
决定 |
期限 |
普通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第62条 | |
|
简易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
|
变更/(部分)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
第63—68条 | ||||
|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
第75条 | ||||
|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五、七、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第88条 | ||||
|
*本表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的条款 | |||||
十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公民):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族别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电话
第三人(公民):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族别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证据材料清单)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适用公民)
申请人(公民):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族别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电话
第三人(公民):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族别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 联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住 联系话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姓名)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现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记录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