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江责改字〔2021〕13号
贵州梵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H6NPT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平
地址: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河滨北路1号养护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贵州梵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堆棚外有碎石料未覆盖。上述事实有2021年7月2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