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贵州省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4〕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铜财综〔2024〕4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县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保粮食、保大宗、保重点,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保障粮食安全,按照支持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要求,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3.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我县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4.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努力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承保范围
1.用好用足中央财政险种补贴政策,全力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水稻、小麦、油菜、马铃薯、红薯等粮油生产实现“愿保尽保”。
2.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开办好茶叶、蔬菜、辣椒、食用菌、水果、中药材、牛羊、家禽、水产品、特色林业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二)承保机构、承办险种和承保份额
1.承保机构。根据铜仁市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遴选结果,江口县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两家公司承接。
2.承办险种。(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承办中央政策性险种(水稻、玉米、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及地方特色险种(红薯、中药材、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家禽、水产养殖、鸡蛋价格指数保险、山桐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承办地方特色险种(茶叶、蔬菜、食用菌、茶叶低温天气气象指数、水果(木本、滕本和草本水果)、油茶、高粱、蜜蜂、肉牛、森林防火气象预警指数)。
3.承保份额。根据铜仁市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规模资金分配情况,江口县2024年省级补贴分配金额为606万元,其中:中央险种承保份额310万元,地方特色险种承保份额296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县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口分公司各占50%)。承保份额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在承保份额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以后年度根据上级下达的省级规模分配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额及保费分担比例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额及保费分担比例
(1)水稻。保额700元/亩,费率3.5%,保费24.5元/亩(分担比例: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4.5%、县级补贴10.5%、农户部分15%)。
(2)玉米。保额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分担比例: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4.5%、县级补贴10.5%、农户部分15%)。
(3)油菜。保额500元/亩,费率4%,保费20元/亩(分担比例:中央补贴45%、省级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4.5%、县级补贴10.5%、农户部分15%)。
(4)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费率5%,保费75元/头,(分担比例: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5%、县级补贴5%、农户部分15%)。
(5)育肥猪。保额800元/头,费率为4%,保费为32元/头(分担比例: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25%、市级补贴5%、县级补贴5%、农户部分15%)。
(6)公益林综合险。保额1250元/亩,费率为0.24%,保费3元/亩(分担比例: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6%、县级补贴14%)。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由省级财政承担。
(7)商品林综合险。保额1250元/亩,费率为0.24%,保费3元/亩(分担比例: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7.5%、县级补贴17.5%、农户部分15%)。
2.地方特色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额及保费分担比例
(1)茶叶。保额1200元/亩,费率5%,保费6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2)蔬菜。保额1200元/亩,费率5%,保费6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3)食用菌。保额2000元/亩,费率为5%,保费10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4)家禽类。保额40元/只,费率2.5%,保费为1元/只(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企业(合作社)起保规模2000只以上,养殖户起保规模200只以上。
(5)油茶。分为6等级,其中:种植第1年保额800元,费率2.5%,保费为20元/亩;种植第2年保额1200元,费率2.0%,保费为24元/亩;种植第3年保额1600元,费率2.0%,保费为32元/亩;种植第4年保额2000元,费率2.5%,保费为50元/亩;种植第5—8年保额2400元,费率2.5%,保费为60元/亩;种植8年后,保额3000元,费率2.5%,保费为75元/亩。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经营主体承担30%。
(6)水果(木本、滕本和草本水果)。保额1000元/亩,费率为6%,保费为6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7)中药材。保额2000元/亩,费率为6%,保费12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8)红薯。保额800元/亩,费率5%,保费4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9)高粱。保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0)肉牛。保额8000元/头,费率3%,保费240元/头(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1)水产养殖。保额2100元/亩,费率为8%,保费168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2)蜜蜂。保额800元/箱,费率为2.5%,保费20元/箱(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3)鸡蛋价格指数保险。保额12.5元/千克,费率5%,保费0.625元/千克(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保额可根据当年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出单时约定的价格为准。约定结算期周期为12批次,每月结算1次,约定价格结算周期为年产蛋量的1/12。
(1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额1500元/头,费率5%,保费75元/头(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初始保险价格15元/公斤,约定生猪出栏重量:100公斤/头,出栏批次以每季度或每月出栏1次,每批次出栏数量为年栏量的1/4或1/12。当实际出栏量低于约定周期出栏数时,以实际出栏数为准;当实际出栏数高于约定周期出栏数时,以约定周期出栏数为准。保险金额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出单时保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15)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保险期间一般自2月24日零时起至当年4月24日24:00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额800元/亩,费率为5%,保费40元/亩(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6)森林防火气象预警指数保险。分为3等级,其中:保险期限为30天保险金额300元,费率0.4%,保费1.2元/亩;保险期限为45天保额450元,费率0.4%,保费1.8元/亩;保险期限为60天保额600元,费率0.4%,保费2.4元/亩。保费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20%、县级补贴10%、农户部分30%。
(17)山桐子。分为6等级,其中:种植第1年保额 800元,费率2.5%,保费为20元/亩;种植第2年保额1200元,费率2.0%,保费为24元/亩;种植第3年保额1600元,费率2.0%,保费32元/亩;种植第4年保额2000元,费率2.5%,保费50元/亩;种植第 5-8 年保额2400元,费率2.5%,保费60 元/亩;种植8年后,保额3000元,费率2.5%,保费75元/亩。保费分担比例:省级补贴40%、市级补贴 20%、县级补贴 10%、农户部分30%。
(四)继续实施脱贫地区费率优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自愿参保的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免除自缴部分保费,继续鼓励捐赠生态护林员保险,由我县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
(五)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依托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平台,推广“保险+金融担保+信贷”“险贷直通车”业务模式,开展“保险+期货”试点。
(六)保险责任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为依据。主要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因疫情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畜禽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3.森林综合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七)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街道)农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街道)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时间安排
各乡镇(街道)保险承保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二是建立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联系农业的副主任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整合资源,结合涉农补贴制度改革,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引导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持。二是严格工作经费的使用。保险承保工作经费按财政补贴保费实收保费7%的标准提取,支付给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用于承保展业、信息统计、查勘定损、赔案鉴定和宣传培训、会议推进、防灾防损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将工作保障机制建立情况、农业保险覆盖面、农户参保率、业务开展情况、合规管理情况、理赔管理情况、防灾防损管理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情况等指标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定期督查、年度考核,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四)提升服务水平。承保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发动、承保、理赔、防灾等工作,适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发挥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接,及时落实各农业保险品种的保险工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
(三)对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由划定区域的保险公司承保,新签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执行至2027年度新方案出台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