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金记鹅肉粉馆自行消毒“筷子”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6月15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金记鹅肉粉馆自行消毒“筷子”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金记鹅肉粉馆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该《检验报告》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当事人使用使用前未经洗净,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江口县金记鹅肉粉馆改正使用不合格自行消毒“筷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江口县金记鹅肉粉馆进行检查,并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店的自行消毒“筷子”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 饮)具》要求。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