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土曲酒坊生产销售的“包谷酒”、“高粱酒”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05月27日,铜仁市检验检测院受铜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土曲酒坊销售的“包谷酒”和“高粱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两种酒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4年07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土曲酒坊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该《检验报告》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两种批次的不合格白酒已经销售完。2024年07月2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江口县土曲酒坊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谷酒”和“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具有三种减轻情形,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的规定。结合局案委会集体讨论结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