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鲜多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线椒”和“荔枝”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6月5日,重庆市海关技术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鲜多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线椒”和“荔枝”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红线椒”的毒死蜱项目、“荔枝”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2024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鲜多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其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红线椒”和“荔枝”已经售完。2024年07月11日,我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线椒”和“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要了该批次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证明,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线椒”和“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江口县鲜多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其行政处罚。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