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关于江口县世纪华联超市凯德店不合格食品“猕猴桃”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352356
  •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江口县世纪华联超市凯德店不合格食品“猕猴桃”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世纪华联超市凯德店销售的“猕猴桃”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5月16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世纪华联超市凯德店销售的“猕猴桃”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世纪华联超市凯德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被抽检的该批猕猴桃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6月27日,我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猕猴桃”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处罚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36元,合计罚没款5095.36元,上缴国库。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