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老壮菜籽油加工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07月2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老壮菜籽油加工坊生产销售的“菜籽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其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在2024年08月22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8月28日,向江口县老壮菜籽油加工坊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该《检验报告》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的“菜籽油”已经销售完。2024年09月9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江口县老壮菜籽油加工坊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具有的减轻情形,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的规定。结合局案委会集体讨论结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