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关于江口县家人绿色蔬菜批发店不合格“丝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84158
  •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江口县家人绿色蔬菜批发店不合格“丝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家人绿色蔬菜批发店销售的“丝瓜”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日,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受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口县家人绿色蔬菜批发店经营的“丝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月3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其氯唑磷检验项目,标准指标为≤0.01,实测值为0.0170mg/Kg,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家人绿色蔬菜批发店直接送达《检验报告》(NO:SR24080113号)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R24080113),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的“丝瓜”,不合格“丝瓜”已销售完。9月10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丝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于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4〕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