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谭包子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豆沙小馒头”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4月2日铜仁市检验检测院受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谭包子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豆沙小馒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5月6日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谭包子早餐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检。在现场江口县谭包子早餐店(个体工商户)未提出要求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在经营者谭州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其抽检的“豆沙小馒头”已经售完,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法人谭州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经营豆沙小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其违法事实。
三、现查明,当事人为了增加馒头甜味在其生产经营的该批次“豆沙小馒头”中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召回公告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当事人超范围添加甜蜜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豆沙小馒头”口感,并不知道该添加行为是违法行为,其主观过错较小;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证实当事人在此之前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符合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情形,货值金额60元,符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情形;甜蜜素本身属于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其危害程度较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损失较小,该店在销售完后无人投诉食用“豆沙小馒头”后有不良反应,我局也没有接到相关投诉平台的投诉反映;当事人收到馒头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合计罚没款5060元上缴国库。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