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速绿配送有限公司的“甜椒”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06月30日,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SP2025A20251)称: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江口县速绿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对江口县速绿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椒”食用农产品抽检检验结论定性为不合格的后续处理。
二、2025年07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速绿配送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NO:SP2025A20251),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该《检验报告》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当场表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桂群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甜椒”,该批次“甜椒”已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经批准立案调查。
三、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合法。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甜椒”30 斤,是2025年6月6日从铜仁市钟记蔬菜贸易商行进购的,购进价格是6元/斤,销售价格是8元/斤。在进货时,当事人向铜仁市钟记蔬菜贸易商行索取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铜仁市宏畅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购进时,凭肉眼无法分辨该批“甜椒”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且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没有接到对江口县速绿配送有限公司购买该批不合格“甜椒”的相关投诉。该批次不合格“甜椒”货值金额为30斤×8元/斤=240元,违法所得为30斤×8元/斤=24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无阻碍执法检查、隐瞒案情的行为。
四、当事人销售的“甜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仅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进货单据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实提供了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要了该批次“甜椒”的农残检验报告,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4〕3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仅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单据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