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江口县张屯榨油坊的“菜籽油”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5年6月30日,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称:2025年6月10日受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张屯榨油坊销售的“菜籽油”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μg/kg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经批准立案调查。
二、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从湖南怀化经济开发区张柯油菜批发部,以6.3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油菜籽2000公斤,在江口县坝盘镇张屯村从事菜籽油加工与销售活动。2025年6月10日对该榨油坊菜籽油抽检时,该批菜籽油于2025年6月3日生产,生产了100公斤。至2025年7月3日止已销售43.1公斤,还剩56.9公斤,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不合格菜籽油货值金额100公斤×19元/公斤=1900元,违法所得43.1公斤×19元/公斤=818.9元。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1.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单据,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儿改正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2.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的三种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可参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三)具有三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 10%至 3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无阻拦、妨碍调查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菜籽油56.9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18.9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5818.9元上缴国库。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