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太顺发时代超市的“梨”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7月8日,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A2250382395107018C)称:受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5年6月9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江口县太顺发时代超市销售的“梨”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标准要求为≤0.07mg/kg,实测值为0.1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在负责人许某和超市经理曹某的配合下对其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5年6月9日被抽检的同批次的“梨”在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销售抽样检验不合格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请领导经批准后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提取证据,现已查清其违法事实。
二、经调查,江口县太顺发时代超市于2019年11月13日注册并经营,主要销售水果、蔬菜、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现超市共有员工31人,管理人员除经营者许某外还有曹某和钱某,其他的是销售人员。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从江口县海英水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2件该批梨共28kg,购进价格是140元/件,销售价格是15.96元/kg。在进货时,当事人向江口县海英水果销售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江口县海英水果销售有限公司供货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该批次不合格“梨”货值金额为453.9元,违法所得为453.9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供货单等材料。
三、本局认为,江口县太顺发时代超市销售的“梨”,经抽检乙螨唑项目(标准要求为≤0.07mg/kg,实测值为0.1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如实提供了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要了该批次“梨”的《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合理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