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l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有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分类保障和差别补贴”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就业无房职工;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
(四)就业稳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五)易地移民搬迁新增人口较多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质性居(租)住房1年(含1年)以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600元;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务)合同或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四)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三)《江口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主)、户口簿复印件;
(六)经济收入证明:
(七)住房证明;
(八)房屋租赁合同;
(九)复员退伍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复员退伍军人、低保家庭提供);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务)合同或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提供);
(十一)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必须以户主为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房屋居(租)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名,领取并填写《江口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审核、公示。社区(居委会)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张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符合条件的送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就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街道)将审核结果及申请资料报送县住建局。
(四)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核、公示。县住建局对乡镇(街道)报来的申请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分别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工商营业执照、车辆购置情况进行审核,县住建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核准纳入保障,由县财政局、住建局和民政局共同审批后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一)面积:每人15平方米,户均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金额: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模、英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军烈属、雁归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消防人员、残疾人、易地移民搬迁新增人口家庭7元/月/平方米;其他家庭6元/月/平方米。
六、不能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情形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二)父母有房的、父母无房与有房子女一起生活居住的;
(三)已购有商品住房或商业门面的;
(四)购置车辆的(两轮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除外);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及其他项目征地拆迁对象的;
(六)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超出2600元的。
七、住房租赁补贴的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收入等状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责令退还补贴,并取消其在2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相关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档案,对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的变动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补贴。
(三)县监察委、审计局依法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租赁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口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江府函〔2018〕63号)文件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