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指南一 | 应交增值税
(本年累计发生额)
一
指标含义
指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二
与税务口径区别

三
计算方法
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企业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根据会计科目计算和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
计算方法一:按会计科目计算
根据会计科目中,年初至年末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计算。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 + 出口退税+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二: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项目列中的本年累计列计算。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累计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
举例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2023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下表,其中附列资料4加计抵减本年累计额为200千元。为便于计算,下表单位已转换为“千元”。该单位2023年“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指标应填报多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正确答案:根据计算方法二公式,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累计税额
即10155-(8870-77-0)+0+0-280-200=882千元
应填报882千元
五
注意事项
1、应交概念: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不能直接摘抄《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增值税”。
2、本年累计:是报告期内的累计数不是当月数或当季数,也不是余额数。
3、法人口径:填报口径为法人单位,需包含所有分公司(包含外地)数据,不包含子公司数据。
4、一般项目:使用方法二时,只计算“一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不计算“即征即退项目”。
5、不设留抵:无论使用哪种计算方法,公式中均不设留抵,也不抵扣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所以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一般不为“0”(增值税免税企业除外)。这是本指标与税务口径最明显的差别,因此使用方法二时,不能直接摘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合计”。

